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2156789#17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lee1200d@mail.cepp.gov.tw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8-12&orgId=3.47.1&cno=1110624X09&seq=02&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8/25 16: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08/26 10:5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24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印製廠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26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教育訓練及功能測試。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B-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請標註與規格表(附件A)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需包含附件A規格表- (1) 第一項數位會議系統主機(1組)第1-3、9、10點。 (2) 第二項桌上型主席麥克風(1支)第1、3、5、7、8點。 (3) 第三項桌上型列席麥克風(20支)第1、2、4、6、7點。 (4) 第四項高速迴轉攝影機(1台)第2-13點。 (5) 第五項功率擴大機(1組)第1-8、11點。 (6) 第六項崁頂式喇叭(10組)第1-5點。 (7) 第七項立體聲數位錄放音機(1台)第1-9點。 (8) 第八項監控錄影主機(1台)第1-5、8、10-12、16、17點。 (9) 第九項網路紅外線攝影機(4台)第1-7、10、11、12點。 (10) 第十項HDMI切換器(1組)第1、2、4點) 並註明廠牌型號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3.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規格資料,或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未報列詳細規格(需包含附件A規格表- (1) 第一項數位會議系統主機(1組)第1-3、9、10點。 (2) 第二項桌上型主席麥克風(1支)第1、3、5、7、8點。 (3) 第三項桌上型列席麥克風(20支)第1、2、4、6、7點。 (4) 第四項高速迴轉攝影機(1台)第2-13點。 (5) 第五項功率擴大機(1組)第1-8、11點。 (6) 第六項崁頂式喇叭(10組)第1-5點。 (7) 第七項立體聲數位錄放音機(1台)第1-9點。 (8) 第八項監控錄影主機(1台)第1-5、8、10-12、16、17點。 (9) 第九項網路紅外線攝影機(4台)第1-7、10、11、12點。 (10) 第十項HDMI切換器(1組)第1、2、4點) 並註明廠牌型號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資格標(封)』、『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規格標(封)』及『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四)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廠商洽公(投、開標、交貨或其他業務往來等)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本廠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fetched_at
2022-08-15T08:47:46+08:00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電子郵件信箱
lee1200d@mail.cepp.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8-12&orgId=3.47.1&cno=1110624X09&seq=02&UpdSq=01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印製廠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教育訓練及功能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B-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請標註與規格表(附件A)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需包含附件A規格表- (1) 第一項數位會議系統主機(1組)第1-3、9、10點。 (2) 第二項桌上型主席麥克風(1支)第1、3、5、7、8點。 (3) 第三項桌上型列席麥克風(20支)第1、2、4、6、7點。 (4) 第四項高速迴轉攝影機(1台)第2-13點。 (5) 第五項功率擴大機(1組)第1-8、11點。 (6) 第六項崁頂式喇叭(10組)第1-5點。 (7) 第七項立體聲數位錄放音機(1台)第1-9點。 (8) 第八項監控錄影主機(1台)第1-5、8、10-12、16、17點。 (9) 第九項網路紅外線攝影機(4台)第1-7、10、11、12點。 (10) 第十項HDMI切換器(1組)第1、2、4點) 並註明廠牌型號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3.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規格資料,或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未報列詳細規格(需包含附件A規格表- (1) 第一項數位會議系統主機(1組)第1-3、9、10點。 (2) 第二項桌上型主席麥克風(1支)第1、3、5、7、8點。 (3) 第三項桌上型列席麥克風(20支)第1、2、4、6、7點。 (4) 第四項高速迴轉攝影機(1台)第2-13點。 (5) 第五項功率擴大機(1組)第1-8、11點。 (6) 第六項崁頂式喇叭(10組)第1-5點。 (7) 第七項立體聲數位錄放音機(1台)第1-9點。 (8) 第八項監控錄影主機(1台)第1-5、8、10-12、16、17點。 (9) 第九項網路紅外線攝影機(4台)第1-7、10、11、12點。 (10) 第十項HDMI切換器(1組)第1、2、4點) 並註明廠牌型號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資格標(封)』、『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規格標(封)』及『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四)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廠商洽公(投、開標、交貨或其他業務往來等)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本廠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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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系統及AV系統設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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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47-收音機、電視,通訊器材及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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