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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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
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
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完成交貨到廠及教育訓練.
2.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E)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3.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廠商洽公(投、開標、交貨或其他業務往來等)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本廠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4.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與價格標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台資格標(封)』、『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台規格標(封)』及『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台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5.「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台」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請標註與
規格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
件等(需包含規格表附件G-第1、2、3、4、6項)並註明廠牌型號者
,不予接受。
(3)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規格資
料,或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等未報列詳細規格(需包含規格
表附件G-第1、2、3、4、6項)並註明廠牌型號者,不予接受。
(4)電子投標廠商之相關規格文件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
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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