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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擬免收押標金,酌收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企劃書1式12份,製訂格式為A4尺寸,採雙面列印需註明頁次,內頁包含附件不得超過50頁(另請提供電子檔 1份,檔案格式建議以.doc、.docx、.xls、.pdf為佳,儲存於光碟片,連同投標文件密封後一併送交)。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就本須知第四十七條所列標(封)文件內容裝封並於封套外部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文件裝封,包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企劃書1式12份等,將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箱)內密封,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價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廠商洽公(投、開標、交貨或其他業務往來等)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本廠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四)依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五)履約期限:第一期履約期限:於111年6月17日(含)前完成【永續發展目標–盤點永續發展亮點推動成果。】第二期履約期限:於111年11月30日(含)前完成【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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