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eyu13@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本案投標廠商需分項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第40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分項決標,即「自黏式背膠紅燐光郵票紙20令」一項、「自黏式背膠黃綠燐光郵票紙20令」一項;請於標封外標示所投項目名稱,1項目1標封。
二、資格標文件內容:如廠商資格摘要欄,廠商投標時需分項檢附。
三、規格標文件內容:規格標聲明書;廠商投標時需分項檢附規格標聲明書及樣品(詳投標須知)。
四、押標金額度:
1.「自黏式背膠紅燐光郵票紙20令」:新臺幣14,800元。
2.「自黏式背膠黃綠燐光郵票紙20令」:新臺幣14,800元。
3.不同項目之押標金請分別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