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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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影本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0月30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注意事項:
(1)受測人數:每梯次約35人,約計8梯次,預估數量係估計數,非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2)本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980,000元(含稅),預估內含1梯次快速件。
(3)本廠於通知採檢時程一併告知該次係採快速件或普通件,承攬廠商務必配合。
(4)採檢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5)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依本廠通知採檢之指定日期、項目及人數,依決標單價乘以實際受檢人數實作實算給付,契約期間屆滿而契約金額尚未用罄,立約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另總採檢契約上限金額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980,000元(含稅)。
3.須配合本廠排定之採檢日期、時段、地點實施採檢。採檢時程將於檢測前一日以電子郵件通知並請回傳確認,且須於採檢日當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完成採檢作業,當日中午12時未採檢完成將課罰逾期違約金。
(1)快速件:檢測當日下午18點前提供個人及團體紙本報告與電子檔。若逾當日18點未送交前開報告與電子檔時,將課罰逾期違約金。
(2)普通件:檢測隔日下午18點前提供個人及團體紙本報告與電子檔。若逾隔日18點未送交前開報告與電子檔時,將課罰逾期違約金。
4.得標廠商應配合注意事項:
(1)團體核酸檢測應為衛生福利部核酸檢測認可機構並須符合本檢測指引規範,並於事前進行報備。
(2)採檢前須提供受檢者注意事項,醫療廢棄物則由醫院方負責處理。
(3)採檢人員應提供疫苗施打證明及採檢日七天內新冠肺炎快篩陰性證明書,資格不符者,本廠將拒絕入廠;具採檢資格醫師、醫檢師或護理師,入廠時須配合本廠門禁防疫措施。
5.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管理單位聯絡人:安康廠區:姚副組長 02-22156789#314
採購單位聯絡人:安康廠區:顏先生02-22156789#17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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