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y2564@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9/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一)樣品:凹版印鈔機專用特殊壓印布樣品5張(限1式),同本案規格尺寸大小,樣品上請勿標示廠商名稱及任何記號。投標樣品概不退還。
(二)文件:規格標聲明書(附件B)及其附件:含規格表「材質」項目備註欄規定之「原廠證明」、依本案規格附註第1點提供「2份該樣品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報告(含廠牌、材質、型號、批號、製造日期)」。
電子投標廠商之樣品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三、本案招標文件包含投標須知、三用表格、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其他文件(規格)等,係分為不同檔案上傳,電子領標廠商請務必完成領標作業並下載全部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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