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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3/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次日起算11個月內完成交貨到廠。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四)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
行提出。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高速鈔券整理機(DLR7000型)零組件57項資格標(封)」及「高速鈔券整理機(DLR7000型)零組件57項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採購案須配合本廠向De La Rue International Limited trading as De La Rue Cash Processing Solutions公司購置之高速鈔券整理機DLR7000型及相關設備,招標期間廠商得至本廠勘估或洽詢本廠,充份了解功能需求及現有機組所使用之零組件及規格,以免錯估,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檢銷課聯絡人:王股長威文(分機706)、採購單位聯絡人:楊先生02-22171221#21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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