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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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6/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五)曾完成與本案下列任一項的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應提供投標廠商勞保或健保投保資料證明)須具有以下任一項專門技能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十八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算150個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內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2.曾完成與本案下列任一項的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1、自動化監控
2、監測系統或擷取系統
3、SCADA(資料擷取與監控)或圖控系統
4、可程式控制器(PLC)與人機介面(HMI)
5、遠端監控或監控系統整合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應提供投標廠商勞保或健保投保資料證明)須具有以下任一項 專門技能之證明文件影本:
1、乙級以上室內配線技術士
2、乙級以上工業配線技術士
3、乙級以上通信技術士
4、乙級以上網路架設技術士
5、電機技師或電子技師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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