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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本案得標廠商辦理議價增購之權利,增購數量以不超過本案契約數量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2/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本案採分批交貨,每批請依規範說明(附件A)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8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08年11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8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08年10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五)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十八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期間本廠提供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供廠商製作投標,領標費用NT$10,770,至本廠(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秘書室第四組;聯絡人:張小姐,分機:148)繳交費用後,憑繳納單據不具名領取30張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領取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聯絡人:蔡先生,分機:310) (中午11:50至12:50休息時間不受理繳納費用及領取樣品事宜)。
2.另本廠備有本案防偽標籤(24mm顯跡防拆貼紙) 連續式供參考,廠商可先至本廠第二工廠看樣(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聯絡人:蔡先生,分機:310)。
3.本案本廠提供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485mm x 650mm之半成品予立約商加工,每張280枚,計11,000張,立約商需繳納等值之保證金新臺幣3,949,000元(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等)後始可將上述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運出本廠(立約商負責運出),該保證金於全部交貨(交貨數量在契約規定範圍內)驗收合格後無息發還,並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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