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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200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7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07年10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7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07年9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十八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1.立約商須於本廠交付電子檔和數位樣之次日起算5個日曆天內依本案招標規範免費製作L型夾樣本20個送交本廠審核(送樣次數不限,惟規定期限內所送樣品須符合契約規格)。樣本經本廠通知審核合格後始可進行後續量產作業。
2.樣本核淮通知次日起算15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履約期限最後1日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次一上班日代之。
(二)本案若第1次開標投標廠商未達3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之規定,當場改限制性招標。
(三)依採購法第65條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印刷,立約商不得將上述主要部分轉包其他廠商。立約商將上述主要部份轉包其他廠商時,本廠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失賠償。立約商於製作過程中,本廠得派員至製作現場查看。
(四)遲延罰款:
1.送樣:
(1).立約商如未於送樣期限內,送樣至本廠或送樣期限內所送樣品經本廠審核不合格,逾期再行送樣者,依逾期日數每遲延1日按契約價款千分之一逐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計課逾期違約金。
(2).如送樣日期超過本廠交付電子檔和數位樣之次日起算第10個日曆天或樣品經本廠審核不合格,本廠有權終止或解除全部合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2.交貨:
(1).立約商應於交貨期限內完成交貨,如未能如期完成者,每遲延1日按逾期應交未交部分之契約價款千分之三逐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計課逾期違約金。
(2).如交貨逾期15個日曆天,本廠有權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合約、 沒收部份或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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