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ing2526@mail.cepp.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總廠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40,000元整【超過者亦可接受】(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等)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2/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7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07年11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7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07年10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附加說明
「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一)樣品:凹版印鈔機專用特殊壓印布樣品5張(限1式),同本案規格尺寸大小,投標樣品不可記載投標廠商名稱,且概不退還。
(二)規格文件:規格標聲明書(附件B)及其附件:依本案規格附註第1點提供「2份該樣品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報告(含廠牌、材質、型號、批號、製造日期)」。
(三)電子投標廠商之樣品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四)規格標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規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收受報價單
期限內送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供應科或電子投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供應科
本案招標文件為A4尺寸影印紙共計25張,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其他
其餘詳投標文件,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網址:web.pcc.gov.tw)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聲請釋疑或聲明異議。
受理機關: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話:(02)22156789分機173、傳真:(02)22142621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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