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s2688@mail.cepp.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NT$252,000,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採共同投標者: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亦得單獨投標。
(二)「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廢棄物再利用者檢核通過函文、或再利用機構同意(進廠)再利用、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再利用契約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廢木材(R-0701)委託清除處理1年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廢木材(R-0701)委託清除處理1年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