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ing2526@mail.cepp.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總廠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75,000元整【超過者亦可接受】(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等)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算5個月(含)內完成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資格標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6年3-4月、按月申報者為106年4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6年1-2月、按月申報者為106年3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規格標
(一)廠商須檢附電腦直接製版設備1套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各限1份),請標註與規格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二)電子投標廠商之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收受報價單
期限內送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供應科或電子投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供應科
本案招標文件為A4尺寸影印紙共計30張,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其他
其餘詳投標文件,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網址:web.pcc.gov.tw)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聲請釋疑或聲明異議。
受理機關: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話:(02)22156789分機173、傳真:(02)22142621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