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one2603@mail.cepp.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3/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十九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標應檢附
(一)裁紙機1台相關型錄(限1份)或規格文件,並請標註與規格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二)雙手按鍵式下刀裁切。配備20組(含)以上符合歐盟合格認證(CE)之安全光柵安全偵測裝置合格認證文件
(三)微電腦控制用馬達採用AC伺服控制系統,電控元件需符合歐盟合格認證(CE)合格認證文件。
(四)規格合格書面保證文件(附件C-1)。
二、電子投標廠商之相關規格文件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三、「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四、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裁紙機1臺資格標(封)、裁紙機1臺規格標(封)及裁紙機1臺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