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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廠保留於決標日次日起算1年內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本案立約商議價辦理民國106~107年財物投保火險1年後續增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至106年12月31日午12時
廠商資格摘要
(一)財政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之保險公司營業執照影本(營業項目需含財產保險業務)。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10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9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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