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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最近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9月)之納稅證明代之。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
4.廠商信用證明之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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