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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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0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
105 年9-10 月、按月申報者為105 年10 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按期申報者為105 年7-8 月、按月申報者為105 年9 月)之納
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
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
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本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
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
不合格。
(四)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五)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十七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一)「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二)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三)「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價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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