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igh2563@mail.cepp.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200號供應科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需提供具備五片式組合刀具之設計(或製作)經驗及具備三面同步裁切刀具之設計(或相關契約文件)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五)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六)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十七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需提供具備五片式組合刀具之設計(或製作)經驗及具備三面同步裁切刀具之設計(或相關契約文件)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2.各批通知時間:
(一)正常研磨時間:每次磨刀通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
(二)緊急研磨時間:每次磨刀通知次日起5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立約商需全力趕工配合以維持本廠生產作業不中斷。
3.下刀組為銅材質,在三面裁刀中屬消耗品,當無法使用時廠商需免費製作新刀更換,更換之新下刀需具備與原刀相同之材質及功能。
4.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可調式三面刀研磨15次資格標(封)」及「可調式三面刀研磨15次價格標(封)」,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