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624N19 已決標公告

擦拭布16,500公斤

中央印製廠 決標日:105/07/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山鶯企業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31,000
原始預算
$ 528,000
底價金額
$ 255,494
決標折數
90.4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代碼 3.47.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7 - 除服裝以外之紡織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小姐
聯絡電話 (02) 22156789 #118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47.1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周小姐
聯絡電話 (02) 22156789 #118
傳真號碼 (02) 22142621
電子郵件信箱 june2786@mail.cep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7/19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105/07/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7/28 16:00
開標時間 105/07/29 09:5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6,000元整【超過者亦可接受】。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5-6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6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3-4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5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交貨期限: 1. 105年8月30日(含)前交貨2,500公斤至本廠第二工廠。 2. 105年9月9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3. 105年12月2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三)本案招標文件為A4尺寸影印紙共計17張,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交貨期限: 1. 105年8月30日(含)前交貨2,500公斤至本廠第二工廠。 2. 105年9月9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3. 105年12月2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三)本案招標文件為A4尺寸影印紙共計17張,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5/07/28 16: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代碼 3.47.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小姐
聯絡電話
(02) 22156789 #118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47.1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周小姐
聯絡電話
(02) 22156789 #118
傳真號碼
(02) 22142621
電子郵件信箱
june2786@mail.cep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7/19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105/07/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7/28 16:00
開標時間
105/07/29 09:5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6,000元整【超過者亦可接受】。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5-6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6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05年3-4月、按月申報者為105年5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交貨期限: 1. 105年8月30日(含)前交貨2,500公斤至本廠第二工廠。 2. 105年9月9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3. 105年12月2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三)本案招標文件為A4尺寸影印紙共計17張,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交貨期限: 1. 105年8月30日(含)前交貨2,500公斤至本廠第二工廠。 2. 105年9月9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3. 105年12月2日(含)前交貨7,000公斤至本廠第一工廠。 (三)本案招標文件為A4尺寸影印紙共計17張,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5/07/2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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