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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農糧署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農糧署秘書室事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立案之土木或水利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可提供專業性管理服務之法人等相關組織及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或法人團體,其營業項目或組織章程之任務與本標案相關者,並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之證明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政府立案之土木或水利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可提供專業性管理服務之法人等相關組織及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或法人團體,其營業項目或組織章程之任務與本標案相關者,並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提出於外國之證明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法人團體(含私立學校)除須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應另檢附組織章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惟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公立學校、機關得免附)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公立學校、機關得免附)
(以上第3項證明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證明文件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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