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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1樓本署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1樓本署總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完整資格請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茲摘要如下:
(一)應為本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其營業項目與本標案相關者。
(二)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准製造本項農藥之許可證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及退回押標金申請書
7.其他: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支機管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步住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具「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倂同投標文件一同檢附。
(三)價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防疫期間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遵守防疫實聯制及全程配戴口罩等措施;另本案開標日,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如期辦理開標決標作業,本署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暫緩辦理,將另擇期並通知投標廠商配合辦理。
2.本公告未載明部分詳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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