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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決標日起18個月內辦理「政府進口米到貨公證檢驗及樣品米品質分析規範」所訂之政府進口米到貨公證及檢驗服務,得洽廠商擴充增購之預估數量為12,300公噸,預估所需金額為新臺幣 1,113,55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7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1樓本署總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第六十六點『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摘要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
1.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等
2.國內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3.具供應或承作能力。
4.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具履約專門技能。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國內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2.列有營業項目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法人或行號登記或設立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信用證明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7.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8.其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投標文件一同檢附
(三)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
2.具有相當人力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本公告未載明部分詳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防疫期間投標廠商出席人數以1人為限,並應遵守防疫實聯制及全程配戴口罩等措施;另本案開標日,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如期辦理開標決標作業,本署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暫緩辦理,將另擇期並通知投標廠商配合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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