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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路15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路15號7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路15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6年1月6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安裝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經營國際貿易業、機械器具零售業、機械安裝業、機械批發業、光學儀器製造業、度量衡器批發業等相關公司行號業者,投標廠商倘非前開行業別者,得由機關於開標時審認是否符合資格。(二)公司或行號證明文件(三)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儀器型錄(六)切結書 詳見附加說明內容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經營國際貿易業、機械器具零售業、機械安裝業、機械批發業、光學儀器製造業、度量衡器批發業等相關公司行號業者,投標廠商倘非前開行業別者,得由機關於開標時審認是否符合資格。
(二)公司或行號證明文件: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儀器型錄(或機種規格單)。
(六)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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