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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作業需求,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給付方式,於履約期間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人力之權利,擴充上限:為決標金額與預估採購金額之差額。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署第三會議室(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收發室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2)營業項目需有人力派遣業。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為公開招標,取得三家以上營業項目有人力派遣業之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2.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查驗。
3.本案所需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立法院通過, 或經部份刪減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故本契約之執行須俟機關政府法定預算核定後始予生效;另契約執行存續期間如因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期間核實付款。
4.本採購案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廠商應自行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5.開標當天如遇天災(如颱風、水災等,依主管機關發佈停止上班為準),順延於本分署次一上班日開標。
6.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金額上限為預估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時間為原契約履約期限加三個月(至111年3月31日止)。
特別注意事項
1.本案等標期為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1及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規定以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得縮短三日辦理。
2.投標文件應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並應載明採購案號、採購名稱、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全銜、廠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可用招標文件所提供之外信封標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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