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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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3號(宜蘭辦事處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3號(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
(1)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影本(含倉儲業務)。
(2)納稅證明文件。
(3)具有公糧稻米保管業務經驗(如公糧合約影本)。
(4)備有品管設備及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為第2次上網公告招標。
(二)本採購預算金額與庫存數量均為預估數,價金之給付依實際庫存數量及決標單價結算。
(三)本案106年至110年經費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或經凍結,或因政策法規變更而不再執行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契約存續期間如因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數量核實付款。
(四)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爰本案原訂定截標期若因故停止上班,擬依法順延至次一辦公日截標,並以順延後之辦公日上午10時整辦理開標作業。
(五)因應採購時效且為電子領標,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暨第9條得予縮短等標期。
(六)餘詳如招標文件。
特別注意事項
投標文件應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並應載明採購案號、採購名稱、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全銜、廠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可用招標文件所提供之外信封標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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