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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採購預算金額20%,為新臺幣2408000元整,其擴充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並以採購金額用罄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0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
信用查覆單,應加蓋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證明之文件。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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