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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如表現良好,經機關評估履約良好,機關得以原決標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擴,後擴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整。惟若後擴期間印製格式內容有修正,倘經機關、廠商雙方同意,即可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農業委會農糧署北區分署4樓會議室(地址:33065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1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行政院農業委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收發(地址:33065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履約標的之工作事項或預算經費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招標標的、履約能力)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納稅證明
(二)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2.切結書1: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
2.本案以單價決標,依實作數量結算;價金計價至整數,小數點採四捨五入進位。契約金額為本案預算上限金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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