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民生東路3段107巷6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7130025#19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clr@ialgo.nat.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復興大樓結構補強、防水暨修繕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2-21&orgId=3.45.44&cno=LG111B009&seq=01&UpdSq=02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9/22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09/22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7巷6號(本處4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7巷6號(本處投標箱)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3)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一、 1.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3)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二、本案涉及專業簽證部分,需委由專業技師辦理之。 三、111年9月14日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1.原需求說明書第2頁「(五)為順利完成…,本處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廠商…」誤植為本處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含監造)』,為避免投標廠商誤解,修正為「(五)為順利完成…,本處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本案』,技術服務廠商…」。 2.已將修正後需求說明書檔案上傳,請廠商重新下載使用。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fetched_at
2022-09-14T08:47:41+08:00
機關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民生東路3段107巷6號
電子郵件信箱
clr@ialgo.nat.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2-21&orgId=3.45.44&cno=LG111B009&seq=01&UpdSq=02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7巷6號(本處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7巷6號(本處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3)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 1.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3)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二、本案涉及專業簽證部分,需委由專業技師辦理之。 三、111年9月14日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1.原需求說明書第2頁「(五)為順利完成…,本處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廠商…」誤植為本處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含監造)』,為避免投標廠商誤解,修正為「(五)為順利完成…,本處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本案』,技術服務廠商…」。 2.已將修正後需求說明書檔案上傳,請廠商重新下載使用。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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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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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大樓結構補強、防水暨修繕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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