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7巷6號
電子郵件信箱
irene@ialgo.na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總價與決標總價之差額,擴充之期間上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續辦,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瑠公管理處
開標地點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7巷6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7巷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壹、基本資格:合法登記之律師(法律)事務所。
貳、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執業證明(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1.投標廠商須提出事務所登錄資料:
(1)律師公會證明書、司法機關登錄函(得擇一附)。
(2)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本標案主、協辦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
3.本標案主、協辦律師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
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领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得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票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紀錄證明、會技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111年3月10日更正公告新增04評審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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