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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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4樓之1發包室(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郵局本管理處專用信箱(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管理處13樓工務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一、投標辦法規定,依照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招標文件須知。
二、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郵局本會專用信箱(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會工務組。
三、上開招標案不採行協商措施。
四、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六十一條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五、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管理處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七、廠商如對各該項勞務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八、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111年05月11日17時00分。
九、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新興郵局第00448號信箱或電話(07)5590284。
十、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項第九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徵選優勝廠商且免繳納押標金方式辦理。
十一、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十二、投標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十三、其他:詳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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