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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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4樓之1發包室(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郵局本管理處專用信箱(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管理處13樓工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1年2月10日至112年2月10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澬格及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項
目符合依法登記且承攬項目具有H501021財產保險業),廠商
得以列印近期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
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內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三)產物保險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證照。
(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須為正本並蓋用公司及負責人章)。
(六)其他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有關本案招標請依照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二、參加投標廠商應繳驗證件之影印本與原件內容相符,違者所投標單無效;另「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三、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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