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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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高雄管理處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高雄管理處13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13樓工務組或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等營業項目之一或(E101011)中華民國各縣市營造、(E102011)土木包工業
附加說明
一、投標辦法及繳押標金之規定,依照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暨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二、本採購為勞務採購案「無押標金」及「無履約保證金」。
三、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郵局本管理處專用信箱(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管理處13樓工務組。
四、上開招標案不採行協商措施。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管理處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七、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本管理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投標時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基本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最低標廠商以上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須辦理比價、減價,廠商未派負責人(或)授權人到場,機關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各合格廠商規定時間內再次到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仍未在通知時間內到場,機關依據政府採購第六十條視同廠商放棄。
十一、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 110 年 1 月7日17時00分。
十二、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 -0304,地址: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子信箱:service@mjib.gov.tw。(四)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五)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地址:801612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輔導室,電話:07-5590284、07-5591234,地址:813307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新興郵局第00448號信箱。
十三、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十四、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等標期縮短至少為11天。
十五、本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完成,倘110年度預算若部分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遭刪減,招標機關亦無其他經費可供勻支時,得標廠商之契約即無條件終止,得標廠商亦不得因此向招標機關求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