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w0204@iahli.na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花蓮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總務組繳費,工務組取件。973花蓮縣吉安鄉北昌五街14巷1號
開標地點
本處2F會議室,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北昌五街14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總務組收發室,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北昌五街14巷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以上
附加說明
1.本處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以擔保信用狀、保證書、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 2.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處收發室。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處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4.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花蓮郵政第38信箱或電話03-8577673輔導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台北市南海路37號電話02-23711175,台北郵政5-154號信箱。 5.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每點扣款新台幣貳仟元。 6.廠商履約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有違反之情事者,機關得停止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若因廠商未採行、或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設施標準,而導致機關被環保單位罰緩時,廠商應承擔該筆罰鍰,並願受相關機關之懲處。 7.本工程付款辦法:自工程開工後,依雙方簽定契約之工程進度請款,經本處核定後給付估驗款的95%,其5%作為保留款於驗收合格及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撥付。8.自111年2月22起本處標案押標金全銜改為"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401專戶",各式保證金依前揭填寫,押標金未依前揭填寫將判為資格不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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