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需求單位:大堀站長賴國榮 採購:總務組林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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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wslin@chianan.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嘉南管理處
開標地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3樓開標室(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2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嘉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履行契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70049臺南南門路郵局第64 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2樓總務組(以取得總務組出具之「標函文件執據」方視為專人送達)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符合CB01010、CN01990及E604010設立之機械製造業者。
(二)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證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
3.投標廠商本身需有TAF有效期限內認證之泵浦測試實驗室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有豎軸式抽水機維修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預算金額已公開時,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票據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為受款人。(2)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處土地銀行臺南分行032-056-000517號帳戶(戶名:嘉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401專戶),並將收據影本裝入標封內(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決標當日退還,而於決標後五天內退還);本處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郵政專用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2樓總務組(以取得總務組出具之「標函文件執據」方視為專人送達),送達時間以總務組專人收件時間為準。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之投標文件不合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
7.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若本處標案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或取消採購,廠商購領費用將自動沖帳至各廠商用戶端;另若等標期間標案有更正公告之情形,已購領該標案之廠商重新下載該標案無須再次付費。
8.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臺南南門路郵局15之28號信箱或電話06-2200622#283。
9.履約地點:白河灌區替代水源抽水站 (土地地號:台南市後壁區下茄苳段1-13地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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