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需求單位:管理組丁建國 採購:總務組林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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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wslin@chianan.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嘉南管理處
開標地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3樓開標室(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總務組收件】(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25號)或專人送達本處2樓總務組(以取得總務組出具之「標函文件執據」方視為專人送達)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技師事務所,或其他具承攬本案履約標的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至少要包含土木、大地、水利其中2類的技師,且3年內必須要有農業規劃管理、引灌水源、灌溉系統規劃的完工實績證明文件,請檢具相關承作能力之證明。
(二)人員資格:計劃主持人須為土木或大地或水利技師。
(三)證明文件(提送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證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以技師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廠商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且計畫主持人為土木或大地或水利技師。
4. 承做能力證明:需提送曾辦與招標標的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工作業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預算金額已公開時,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總務組收件】(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25號)或專人送達本處2樓總務組(以取得總務組出具之「標函文件執據」方視為專人送達),送達時間以總務組專人收件時間為準。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之投標文件不合格。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5.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若本處標案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或取消採購,廠商購領費用將自動沖帳至各廠商用戶端;另若等標期間標案有更正公告之情形,已購領該標案之廠商重新下載該標案無須再次付費。
6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臺南南門路郵局15之28號信箱或電話06-2200622#28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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