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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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原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採購金額以不超過本契約金額之30%。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各工項單價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彰化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33號發包股
開標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33號5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彰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33號。專人送達請投遞於本處一樓標函投遞箱內。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同時符合登記證登記有(A)跟(B)二項規定:
(A)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等相關行業之證明。
(B)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等相關行 業之證明。
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共同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保證金金額: 198,000元
施工地點:田中站、田尾站、永靖站、溪湖站、埔心站、埔鹽站、福興站、萬興站、溪州站、埤頭站、二林站、竹塘站、大城站、路上站、彰化用水管制中心
說明:
一、各該項工程招標文件親自或通訊購領擇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通訊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和平里中山路二段133號.
二、領標地點:1.本處發包股2.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
三、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持原購領招標文件於截標日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四、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請詳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處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