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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後續擴充第2期(106年)修復工程之權利,擴充金額為500萬,致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整。屆時視廠商履約情形及106年預算狀況,得以限制性招標向廠商辦理第二期修復工程之議價或比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324號(本場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324號(本場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日起15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承攬工程手冊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具有相當人力者;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工地主任資格: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且無不良紀錄者。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二)傳統匠師資格:擬聘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依文資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4.曾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作,並載錄於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中者。5.領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開標時間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權利,本場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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