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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金額以公告預算金額扣減契約金額(決標單價乘以採購數量)所得餘額,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增購,擴充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或專人送達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0日內提供尺寸套量,108年12月1日前履約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立案核准之公司、行號或法人等,其營業項目登記與採購標的物相符者均可)。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原住民投標廠商如係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印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80%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需為有效期限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投標廠商同意書(正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故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時,依上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開標作業。
二、本案參加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經評審小組審查符合需要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
三、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四、請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中建置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證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後,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五、投標時應附樣品及企劃書(1式6份):樣品男、女各一款以上(至多兩款),本案樣品及企劃書應隨標單於指定時間內送達指定處所。本案廠商簡報內容不得變更樣品及企劃書內容,簡報與實際樣品及企劃書內容不符者,以樣品及企劃書為評審依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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