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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hong.adsl@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90萬元整,採購金額總計為新台幣878萬元整。後續擴充期間至「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景觀工程」最後一期工程完工且完成結算驗收無後續待辦事項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計價規定續約核算付款,擴充增購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至最後一期工程竣工完成結算驗收且無待辦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園藝);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園藝);
(4)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受停權處分期間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表達,橫式書寫,採用A4紙張(圖表可採用A3紙張折頁),並製作封面,內容以不超過50頁為原則(可雙面列印,附件不計入頁數)。
(二)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須連同投標文件一起送達本機關收發室。
(三)本採購案公告期間,廠商如需進行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之現場勘查,可聯繫本案承辦人員(花蓮林區管理處育樂課 洪銘揚技士,電話:03-8325141#264,email:myhong.adsl@gmail.com)洽約勘查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