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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接獲機關通知樣品審核通過次日起30日曆天內將標的物送達本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立案核准之公司、行號或法人等,其營業項目登記與採購標的物相符者均可)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原住民投標廠商如係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印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80%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需為有效期限內。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投標廠商同意書(正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故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時,依上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開標作業。
(二)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本機關位於原住民地區,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僅限原住民廠商投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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