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ororhayu@fore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至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立案核准之公司、行號或法人等,其營業項目登記與採購標的物相符者均可)。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商工登記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再提供】。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2.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2)部會署-農委會,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3)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7-7777,地址:臺北縣新北市新店市區中華路74號。
(4)花蓮縣調查站檢舉信箱: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3-8338888,地址: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
(5)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檢舉信箱:花蓮郵政21號信箱;檢舉電話:03-8233712,地址:花蓮市瑞美路7號。
(6)本處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76號信箱;檢舉電話:03-8325147、電子信箱:dm88@forest.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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