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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或以掛號寄達970花蓮市林政街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登記細類定義及內容需具經營機車買賣等相關營業項目者: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登記細類定義及內容需具備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40)、機車批發業(F114020)、機車零售業(F214020)或得以經營機車買賣等相關營業項目者。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參加開標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填具「授權書」,由被授權人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出席;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仍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備查。授權不完全者,致參加開標代表不能當場就開、決標有關事項做出決定者,視同對該應當場決定事項棄權,事後不得表示異議;另開標結果各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未到場廠商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二)本案屬機關綠色採購環境保護品指定採購項目,依據「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具環保品標章產品者,請檢具證明文件影本;本案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訂有頂價最低標之採購,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三)請投標廠商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中建置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證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後,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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