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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經濟部 98 年 6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802413890 號 函略以: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 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上揭網 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依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 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廠商勿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 證明文件投標。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一律判定為資格 不符,廠商不得異議。國外廠商則繳納總公司當地之公司執照並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或經該國外廠商所屬國家之駐臺機構認證。
附加說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國內廠商繳交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國外廠商繳交上年度公司所得稅繳稅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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