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07RM001 已決標公告

西林林道14K~16K改善二期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崧田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105,308
原始預算
$ 8,906,965
底價金額
$ 8,880,000
決標折數
91.2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45.4.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冠銘
聯絡電話 (03)8325141#233
機關代碼 3.45.4.8
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林冠銘
聯絡電話 (03)8325141#233
傳真號碼 (03)8327446
電子郵件信箱 amy8658@fores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07 17:00
開標時間 107/03/08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2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以上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 (1)本工程預定參加政府相關評鑑,承包廠商需協助提供相關簡報及提昇相關文書作業品質。 (2)本工程編有『搗實振動機1台(租用)及搗實工資』,爾後進行混凝土澆置前應按前述機具與人員就位完成後,方同意進行澆置。 (3)本工程甲方所提供木料已堆置施工現場(約西林林道14K+850路肩)。其它費用已編列至零星工項內,承包商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4)本工程所有土石方嚴禁傾倒入河道或坑溝內,餘方處置原則:工程之餘方應依監造單位指示填築於鄰近之凹地或低窪處,或清運至圖說要求之周邊指定地點堆置整齊;另開挖或回填之階段邊坡應考量排水之處理,排水方向由監造單位依現有地形指示辦理。 (5)本工程所有「臨時擋土與抽排水設施」、「既有設施與結構物復原」等,承包商投標時需納入各工項單價中,不另計價。 (6)舉凡施工機具及材料運輸方式、距離、施工環境限制等,承包商應於投標前,務必須自行至現場勘查,實地評估運輸成本、施工費用、施工動線、工作性與可行性,並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7)結構物於施作混凝土澆置過程,廠商應依規定進行錄影,且於澆置過程錄影不得中斷,如經監造單位或甲方人員發現廠商未依規定全程錄影或影像無法辨視,得要求廠商將該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如未拆除重做,為期確認工程品質,該次未錄影或影像無法辨視部份應予穿透鑽心至少兩孔(數量及位置由甲方指定),該項費用由廠商負擔。另於結構物完成後 廠商需將其影像檔以光碟錄製並提交花蓮林區管理處。 (8)獲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建工程獎之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一年內(佳作為半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50%。 (9)施工前及施工中施工廠商應訂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10)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11)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施工程人員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12)乙方於施工中如有誤伐、擅伐林產物時,其傷害、誤伐之林產物應照規定賠償,如屬作業中因無法避免之原因事先申請有案致傷害林產物時,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亦應依規定賠償。 (13)乙方於作業中無法避免需傷害林木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核准後始准砍伐否則依擅伐論處。 (14)乙方於作業中挖出埋沒材應報知甲方並依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後由所轄工作站依規定處理。 (15)工程施工期間發現突發性不可避免障礙木及傷害木由乙方工地負責人員會同監工、巡視人員報請工作站依規定處理。上項障礙木尚未由甲方運出前應由承包商負責保管於現場,如有遺失應負責依規定賠償。 (16)工程施工廠商選任及監督受僱人,應切實注意督導受僱人正當執行職務。廠商及其受僱人在進入森林區執行職務期間,不得發生侵害獵補採集生物情事,亦不得盜採、盜伐林產物及濫墾林地,違者依法處罰並送辦。 (17)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棄土,棄土地點為縣府公共造產棄土場、土場地熱支線棄土場及甲方指定地點,承包商執行本工程所有土方除上開地點外不得隨意棄置,若有違者依規定逕行處分。 (18)本工程施工汰換、更新所產生之廢棄物,由乙方清運處裡。 (19)本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採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 (20)廠商標價如超過預算者視為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建議辦理)。 (21)廠商應依規定填報林務局網站建置之「治理工程遠端監造系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45.4.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冠銘
聯絡電話
(03)8325141#233
機關代碼
3.45.4.8
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林冠銘
聯絡電話
(03)8325141#233
傳真號碼
(03)8327446
電子郵件信箱
amy8658@fores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07 17:00
開標時間
107/03/08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2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以上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 (1)本工程預定參加政府相關評鑑,承包廠商需協助提供相關簡報及提昇相關文書作業品質。 (2)本工程編有『搗實振動機1台(租用)及搗實工資』,爾後進行混凝土澆置前應按前述機具與人員就位完成後,方同意進行澆置。 (3)本工程甲方所提供木料已堆置施工現場(約西林林道14K+850路肩)。其它費用已編列至零星工項內,承包商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4)本工程所有土石方嚴禁傾倒入河道或坑溝內,餘方處置原則:工程之餘方應依監造單位指示填築於鄰近之凹地或低窪處,或清運至圖說要求之周邊指定地點堆置整齊;另開挖或回填之階段邊坡應考量排水之處理,排水方向由監造單位依現有地形指示辦理。 (5)本工程所有「臨時擋土與抽排水設施」、「既有設施與結構物復原」等,承包商投標時需納入各工項單價中,不另計價。 (6)舉凡施工機具及材料運輸方式、距離、施工環境限制等,承包商應於投標前,務必須自行至現場勘查,實地評估運輸成本、施工費用、施工動線、工作性與可行性,並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7)結構物於施作混凝土澆置過程,廠商應依規定進行錄影,且於澆置過程錄影不得中斷,如經監造單位或甲方人員發現廠商未依規定全程錄影或影像無法辨視,得要求廠商將該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如未拆除重做,為期確認工程品質,該次未錄影或影像無法辨視部份應予穿透鑽心至少兩孔(數量及位置由甲方指定),該項費用由廠商負擔。另於結構物完成後 廠商需將其影像檔以光碟錄製並提交花蓮林區管理處。 (8)獲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建工程獎之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一年內(佳作為半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50%。 (9)施工前及施工中施工廠商應訂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10)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11)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施工程人員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12)乙方於施工中如有誤伐、擅伐林產物時,其傷害、誤伐之林產物應照規定賠償,如屬作業中因無法避免之原因事先申請有案致傷害林產物時,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亦應依規定賠償。 (13)乙方於作業中無法避免需傷害林木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核准後始准砍伐否則依擅伐論處。 (14)乙方於作業中挖出埋沒材應報知甲方並依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後由所轄工作站依規定處理。 (15)工程施工期間發現突發性不可避免障礙木及傷害木由乙方工地負責人員會同監工、巡視人員報請工作站依規定處理。上項障礙木尚未由甲方運出前應由承包商負責保管於現場,如有遺失應負責依規定賠償。 (16)工程施工廠商選任及監督受僱人,應切實注意督導受僱人正當執行職務。廠商及其受僱人在進入森林區執行職務期間,不得發生侵害獵補採集生物情事,亦不得盜採、盜伐林產物及濫墾林地,違者依法處罰並送辦。 (17)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棄土,棄土地點為縣府公共造產棄土場、土場地熱支線棄土場及甲方指定地點,承包商執行本工程所有土方除上開地點外不得隨意棄置,若有違者依規定逕行處分。 (18)本工程施工汰換、更新所產生之廢棄物,由乙方清運處裡。 (19)本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採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 (20)廠商標價如超過預算者視為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建議辦理)。 (21)廠商應依規定填報林務局網站建置之「治理工程遠端監造系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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