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3340362@fore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營業項目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含)綜合營造業均可。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 /index .jsp 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
4.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5.押標金票據。
6.投標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告知_切結書1、3、4。
7.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
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
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
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
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
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