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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團體及機構、公司組織。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資格證明文件應以中文為主,如非中文則應附中文譯本。該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應繳附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
a.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b.立案財團法人、社團、團體及機構等: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c.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a.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ㄧ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據此,第一次公告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優先予原住民廠商評審及議價,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則作成紀錄由主標人當場宣布開放非原住民廠商辦理。
2.資格審查:民國106年8月 日上午10時0分資格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本處另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評審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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