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erfu@forest.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或以掛號寄達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收發室收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登記細類定義及內容須具人力派遣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單位、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02-87897530。
2.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3.檢舉電話及信箱: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花蓮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3-8338888、信箱: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專線: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電子信箱:lyc@mail.coa.gov.tw、聯絡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三十七號;花蓮林區管理處政風室電話專線:03-8325147、傳真:03-8347130。
5.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其他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 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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