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rich5240@fore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廣東路297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後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個工作天內全部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需為丙級(含)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影印第4頁至第18頁)、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最近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註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註2:公會會員證如為技術顧問公司應提出以公司為會員之會員證,如為技師事務所則應為技師個人之會員證。
註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2)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註4: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以上文件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 處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或未變更之登記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招標文件規定應填之廠商資料,應與上揭登記文件內容一致;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已變更或未變更之登記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招標文件規定應填之廠商資料,與上揭登記文件之一登載一致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本工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