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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廣東路297號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有案之造林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製造業、特殊林木經營業等業務之合格廠商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應包括合格有效之: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2)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投標標價清單(需填妥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始為有效)。
(6)若為原住民團體,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合格證明文件。
(7)押標金票據或收據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內投遞,俾本處查驗,如未附或查驗不合格者,為不合格標(缺一無效)。上述政府立案之相關文件證明、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得用影印本,但得標後應送正本核對,無誤後始為有效。
上述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內投遞,俾本處查驗,如未附或查驗不合格者,為不合格標。上述政府立案之相關文件證明、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得用影印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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