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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造林撫育所需,後續擴充新台幣2,421,053元及啟動期間上限為115年底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本處上班時間內,至本處出納繳交費用(招標文件每份200元)後,憑收據向本處作業課領取。 2.購取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標日前2日止,招標文件每份200元,以郵政匯票(招標文件費)掛號寄至本處,並附回郵郵資50元,註明標案名稱,辦理申購,逾期恕不受理,所寄招標文件費或郵資費如金額不足,不予受理,原匯票退還郵購人。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本處四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2年決標次日起5日內至114年11月驗收合格交地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為其項目列有種苗業、園藝服務業、造林業、景觀工程及綠美化工程等相關行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如期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二)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章方為有效)。
(五)廠商如期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該項資格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4條訂定履約能力基本資格,廠商(或負責人)投標,如經機關審查不具如期履約情事,則為不合格標)。
(六)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切結書2(開工時檢附)。
(七)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1.採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以A4格式印製。附圖、附表或其他文件版面較大者,可使用A3紙張,但請摺疊為A4尺寸,建議紙張兩面複印,減少建議書厚度及節省紙材資源,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裝訂成冊。
2.圖面尺寸請以適當之比例呈現,並以公制為單位。
上述(二)、(三)得用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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